当前位置: 首页 >
汪业涛与胡长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07-31 11:26:1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721民初1122号


原告:汪业涛,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祖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长月,男,194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

第三人:安乡县安丰乡铁路湾村村民委员会,住安丰乡铁路湾村。

法定代表人:陈克祥,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汪业涛诉被告胡长月、第三人安乡县安丰乡铁路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铁路湾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业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祖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长月、第三人铁路湾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业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胡长月返还汪业涛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4.65亩土地(地块代码4307212082140000894,东至水沟,南至胡新艮,西至水沟,北至水沟)。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家庭承包经营安乡县安丰乡铁路湾村5组4.65亩土地,承包期限30年,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并由安乡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4.65亩土地此前由被告使用,原告于2018年拿到涉案4.6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后要求被告交还土地,被告拒不交还。经铁路湾村委会多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胡长月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汪业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安丰乡铁路湾村委会证明,胡长月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5日,汪业涛与铁路湾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汪业涛家庭承包经营安乡县安丰乡铁路湾村5组4.65亩土地(四至为东至水沟,南至胡新艮,西至水沟,北至水沟),承包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共30年。2018年11月12日,安乡县人民政府向汪业涛颁发湘(2018)安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8529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涉案土地确权给汪业涛,地块代码4307212082140000894。因胡长月一直耕种诉争土地,拒不返还,后汪业涛凭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求胡长月返还该4.65亩土地,经铁路湾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汪业涛于2018年5月15日与铁路湾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于2018年11月12日经安乡县人民政府颁证确认,汪业涛对涉案土地4.65亩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胡长月无权占有该土地,其继续耕种的行为侵害了汪业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法律规定,胡长月应当停止侵权,并将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给汪业涛。故对汪业涛要求胡长月将4.65亩土地交还经营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第三人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胡长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汪业涛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4.65亩土地(地块代码4307212082140000894,东至水沟,南至胡新艮,西至水沟,北至水沟)。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长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胡耀

代理书记员  郑夏秋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办公室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