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7刑更2271—2475号
本院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请的对罪犯刘梁、蒋海华减刑,谢丙辉、刘勇、朱方义假释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罪犯刘梁、蒋海华减刑,谢丙辉、刘勇、朱方义假释案件提请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0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皂果北路与紫菱路交汇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邮编415000)。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