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 澧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2名被告人,在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及社会人士的监督下,在澧水河畔进行生态补偿放流。
被告人揭某某、曲某某在明知澧水河段属于禁捕区和禁捕期,仍携带预先购买好的电捕鱼工具划渔船至澧水河原澧县氮肥厂老码头段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对当地水生生物及水体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查获的渔获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二被告人共同支付5180元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渔业资源环境,并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澧县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过程中,秉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理念,积极采取恢复性司法举措,让被告人从环境资源的毁坏者变为生态环境的修复者,实现了惩罚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同时注重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扩大社会宣传,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