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21)湘07刑更1475-1814号
本院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请的对罪犯吴鸿等334名罪犯减刑、张刚等6名罪犯假释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罪犯吴鸿等334名罪犯减刑、张刚等6名罪犯假释案件提请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1年12月14日至12月19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皂果北路与紫菱路交汇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邮编415000)。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