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法院网讯 常德中院于2021年就A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古镇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B公司于2021年12月前支付A公司工程价款4235万元及利息,A公司在4235万元范围内对案涉某古镇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受疫情影响,考虑到B公司有充足优质资产但无现金流的实际情况,常德中院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以物抵债的范围、方式及价格进行视频、现场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位于常德市某古镇项目房屋抵偿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
B公司作为一家开发过多个著名古镇项目的优质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陷入困顿,导致债务危机爆发,社会信用急剧降低,严重影响其后续发展和资产盘活,常德中院充分考虑案涉企业的实际困难,灵活运用财产处置方式,以企业现有资产最大化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优化了本地区的营商环境,修复了案涉企业的社会信用,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