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猪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官积极促成案件调解,为猪场的进一步发展出谋划策,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20年6月5日,高某与马某签订《猪场租赁合同》,约定高某将其猪场及相关设备租赁给某公司,租赁期限为五年,年租金为20万元。后经高某同意,马某将猪场转租给第三人某公司,某公司租赁一段时间后表示因疫情等原因不再租赁猪场。但此时,猪场已经被某公司改变了模样,严重影响了高某对猪场的使用或租赁。高某与马某、某公司就猪场恢复原状及违约金事宜协商多次未果,遂将马某、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马某、某公司解除相关合同,并要求马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开庭审理过程中,高某认为,自己对猪场的建设投入资金大,猪场转租后,某公司未经其同意对猪场进行了较大改动,导致猪场空置,给其造成了很大损失,故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马某认为,某公司对猪场改造也未经其同意,其也没有因此获得利益,所以不同意赔偿。某公司认为,其与高某没有合同关系,高某不应该直接找某公司。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若直接作出判决,一方面是损失难以确定,且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另一方面继续诉讼耗费的人力、财力及猪场长期空置等都将给当事人带来新的损失。为有效化解矛盾,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在双方最大承受范围内寻找解决纠纷的突破口,劝说双方相互谅解。在建议高某放低要求尽快将猪场投入生产或者重新出租以弥补损失的同时,劝说高某及某公司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适当给予补偿或者积极恢复原状。最终,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且马某和某公司均同意给予高某部分补偿,纠纷得到有效化解。高某的猪场也很快投入了新的生产。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