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的一时粗心,错把要转给侄子张小(化名)的10万转给了丈夫合作伙伴张明(化名),未曾想张明经过多方催促都不愿还钱,反而认为这是自己本应被退还的“股金”。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1年11月,李女士在通过手机银行给自己的侄子张小转账时,将10万转给了曾经有过转账记录的张明,半个小时后,李女士发现自己转帐错误,立即电话联系张明,希望退还错误转账的10万元。张明最初表示同意,但是后来一直没有转账,李女士经过朋友、张明村支书、派出所干警、法院警察数次多方联系未果,最终提起诉讼。
在审理中张明表示,他2009年入股李女士老公刘人民(化名)的船舶,之前一直要求刘人民退还入股的“股金”,但一直没有交付,这个十万正好用来冲抵“股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女士转账错误,利益受损,并且在此次10万转账之前李女士和丈夫刘人民并没有和张明商量过退股的相关事宜,没有进行过结算,张明不能行使抵销权,双方的股权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一并处理。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利与另一方受到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这种获利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即是不当得利。本案中李女士和张明之间的股权纠纷和支付行为之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将张明要求的退还“股金”作为其获利的合理依据,则张明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即本案中错转的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