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从已过世的父亲及祖父亲手中继承了二支火铳,并长期藏匿于家中。2022年3月15日,民警接举报后上门核查,梁某才主动将其非法持有的二支火铳交出。经鉴定,其中一支被认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另一支不能认定为枪支。
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低,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判决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家中有祖辈遗留的枪支、弹药,请一定要积极主动联系公安机关上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