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多种多样的娱乐休闲活动项目丰富了群众的消费选择。与此同时,此类活动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此类侵权的规定如何适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结合已审结的此类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旨在提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活动的特殊主体要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为休闲时光增添满满的安全感、幸福感。
公园试营业免费玩攀岩 游客摔伤谁担责
“公园试营业,攀岩免费玩啦!”听到这样的广告宣传,你会动心吗?如果进入现场后看到攀岩现场设备简陋,你还敢玩吗?本案中的当事人小张不仅对广告宣传“心动”,还实际采取了行动。不料,他在攀岩过程中摔伤骨折……
某公司经营的体育文化公园开始试营业,小张参加了公园内的免费攀岩活动,在从顶部下降时摔伤。随后小张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经鉴定,小张构成八级伤残。小张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其认为是由于保护绳太长才导致在下降过程中从半空直接掉到地上摔伤。
被告公司则辩称,当前公园正处于试营业阶段,设备还在调试,旁边标有禁止攀爬的提示,没有人员看守,没想到小张会擅自攀爬,故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陈述中,被告公司对涉诉场地经营情况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于常理不符。小张提交视频证据显示,事发当时有教练员为攀岩游客穿戴保护装置,并且小张在游玩过程中虽然无须购票,但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在被告公司要求之下,小张购买了防滑袜。本案中被告公司作为涉案体育文化公园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试营业阶段也有提供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场地内的游客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被告公司在庭审中也认可事发时设备的保护绳还没有缓降功能,且在设备周边并无相关安全提示。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在小张攀岩过程中所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不足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当对小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张在明知被告公司所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不能充分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依然参与此活动,对自身遭受的人身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就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公司对小张遭受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典
娱乐场所在试营业期间,经营者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小张的受伤不仅来自于该公园的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张本人也存在一定过失。游玩者自愿参加对抗性较强或危险性较强的文体活动,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这就是“自甘风险”的原则。
对于参加此类活动的消费者,首先要对活动的特点、风险有充足的了解,同时结合当时自身身体状况,最终决定是否参加。作为此类活动的组织者,也应充分提醒参与人活动风险,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不规范、不恰当的行为,及时制止,防止造成人身损害。
老人泡温泉摔跤致骨折 延时就诊引争议
每到寒冷的冬季,都有哪些适宜的休闲娱乐项目呢?除了滑雪,泡温泉应当是不二的选择。在一个热气环绕的泉池中,静静地望着天空,是何等的舒适惬意。然而,如果有人从池中出来时不慎滑倒受伤,温泉场所经营者需要负责吗?
2021年冬天一个周末的早上,老李一家人到某酒店内泡温泉。从温泉池子出来时,因地面积水,老李重重地摔了一跤。当时老李试了试还能走,出于不想麻烦子女的心理就谁也没说,一家人于当日11时离开了酒店。回到家后,因疼痛难忍,老李于下午1时左右赶到医院急诊外科就诊,被诊断为多处骨折。经鉴定,老李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此时,老李家人才开始和酒店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在向酒店索赔无果后,老李将酒店告上了法院。然而,酒店并不认可老李是在酒店摔伤的,认为老李可能是来泡温泉之前就摔伤了,由于温泉水温较高,刺激了血液循环,可能才加剧了老李的疼痛。况且,如果真的是在酒店发生的事情,按理说老李应该马上通知酒店,故酒店不认可原告老李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老李离开温泉酒店的时间、到医院就诊的时间、其家属与酒店人员交涉的时间,以及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来看,老李主张其在温泉酒店消费时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酒店关于老李来消费之前就已经受伤的主张,依据不足,且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老李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老李自身也未尽到谨慎义务,具有一定过错。老李在此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当,尤其是事件发生第一时间未通知酒店工作人员,事后也没有进行报警处理。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决温泉酒店赔偿老李因此事造成的损失10万余元。
■法官讲法典
泡温泉这一类休闲娱乐活动,虽然不属于剧烈运动、刺激项目,但也应关注潜在风险,如老人孩童的身体状况、场所的安全情况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老李滑倒受伤后,出于怕麻烦儿女、怕家人担心、认为伤情不重等原因,未及时与酒店沟通,而事后疼痛难忍才去就医,之后再向酒店索赔,造成了举证困难,不利于还原受伤过程,最终影响到责任的划分。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游玩过程中一旦出现受伤情形,应第一时间就医,同时还要与经营场所就受伤情况进行协商沟通,必要时可以报警处理,注意保存受伤部位、事故发生地点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KTV大堂积水未警示 致人摔伤负全责
开开心心去K歌,谁知滑倒摔骨折!KTV是人们放松身心的场所,但是如果消费者在KTV不慎摔倒,谁来承担责任?
某日晚11时左右,小刘在某KTV消费完毕准备回家,从大堂内通过时,因地面有积水,小刘摔倒受伤。当天小刘在KTV员工陪同下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小刘认为,KTV的大堂内地面有积水,未及时进行清扫,且未贴有任何安全提示标识,KTV公司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KTV公司则认为,事出偶然,小刘作为成年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不认可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KTV属于经营娱乐场所,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责任。因地面积水湿滑,未及时清理,也未在该处设立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在此消费的小刘经过时摔倒致伤,被告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告公司未能证明小刘本身也存在过错,故不能减轻其责任,该KTV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小刘合理损失2万余元。
■法官讲法典
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应结合经营内容、休闲娱乐项目的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量。诸如购物中心、商场、电影院、KTV等公共场所,多出现因物品堆放、地面湿滑、电梯运营、人流拥挤等因素造成顾客受伤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类似纠纷案件中,由于经营者大多存在未按规定摆放警示牌等不规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概率较大。因此,娱乐场所的管理者应该尽到合理、审慎、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清除场地危险障碍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更好地守护群众游玩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