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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认定:
法院向记者提供含有个人数据的文件属于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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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燕  发布时间:2022-10-28 10:01:05 打印 字号: | |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55条第3款规定,欧盟成员国数据监管机构无权监督法院因行使司法权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操作。但是,对于哪些行为属于此处规定的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即司法行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则付之阙如,未予明确。在欧盟法院2022年3月24日就“X、Z诉荷兰数据保护局案”所作的判决中,欧盟法院就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行为的含义进行了诠释,并认定法院临时向记者提供含有个人数据的案件文件,以便这些记者能够更好地报道相关案件的行为,构成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行为,该行为所涉及的个人数据处理操作不在欧盟成员国数据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之内。兹将该判决简介如下。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Z系荷兰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审判庭2018年10月30日审理的一个案件(以下简称系争案件)的当事人,本案原告X则系Z的代理人。X和Z在系争案件庭审当日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注意到,该记者持有来自系争案件卷宗的相关材料,而这些材料显示了X的姓名、地址以及Z的身份证号码。

按照该记者的说法,这些材料系其凭借荷兰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审判庭赋予记者的案件卷宗查阅权而取得。

2018年11月21日,荷兰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致函X,确认该庭于系争案件庭审当日向在场的记者提供了该案的上诉状、答辩状以及原审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各一份,以便这些记者能够理解该案庭审的相关情况,上述复印件已于庭审当日销毁。

X和Z遂据此向荷兰数据保护局提出申诉,请求荷兰数据保护局对荷兰最高行政法院进行处罚,理由是荷兰最高行政法院因允许记者查阅与其有关的数据,故而违反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后荷兰数据保护局作出决定,对X和Z的申诉予以驳回,理由是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55条第3款的规定,其对荷兰最高行政法院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操作无管辖权。X和Z对荷兰数据保护局的决定不服,遂向荷兰中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因本案涉及欧盟法律的解释问题,荷兰中部地区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盟法院就以下问题作出先予裁决,即,司法机关允许查阅含有个人数据的相关案件的程序性文件的行为,在该查阅系通过向记者提供这些文件的方式进行的情况下,是否构成《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55条第3款规定的“法院因行使司法权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操作”?

欧盟法院的判决

2022年3月24日,欧盟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在判决中,欧盟法院认为,荷兰中部地区法院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询问相关法院临时向记者提供含有个人数据的案件文件的行为,是否构成《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55条第3款规定的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行为。

对此,欧盟法院注意到,首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该条例适用于以完全自动或部分自动方式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以及以非自动方式进行的构成或拟构成个人数据整理汇集系统一部分的个人数据处理。鉴于该款规定未对进行个人数据处理的人的身份加以区分,因此,《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原则上既适用于个人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也适用于公权力机关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此处的公权力机关包括如同法院这样的司法机关。

其次,《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55条第3款规定,监管机构无权监督法院因行使司法权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操作。此处所谓“法院因行使司法权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操作”的涵盖范围,需基于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予以确定。而在解释欧盟法律的相关规定时,不仅应考虑该规定所使用的词句,而且还应考虑该规定的上下文以及载有该规定的欧盟法律的目的。

关于该款规定的目的,由该款规定所属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55条可见,第55条规定的目的,是界定欧盟成员国数据监管机构在个人数据处理监管方面的权限,特别是对赋予欧盟成员国数据监管机构的权限予以限制。为此,第55条第3款规定,法院因行使司法权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操作不受相关欧盟成员国数据监管机构的管辖。

关于该款规定的上下文,《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序言部分第20条规定,为保证司法机关在履行司法职责,包括作出裁判时的独立性,对于法院因行使司法权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操作,可以将对该操作的监管权限授予欧盟成员国司法体系中的特定机构,而非授予该成员国的数据监管机构。据此可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55条第3款规定的法院因行使司法权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操作,并不限于法院在特定案件中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操作,而是意指法院在其司法活动中进行的所有个人数据处理操作。并且,对这些处理操作所进行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该法院人员的独立性或者给这些人员的裁判带来压力的监管,应排除于相关数据监管机构的权限之外。

具体到本案中,欧盟法院认为,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55条第3款的规定,法院基于其宣传政策而进行的与其审理的案件相关的个人数据处理,例如本案所涉的临时向记者提供案件卷宗中的相关文件,以便这些记者能够更好地报道相关案件的行为,不在数据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之内。因为,相关法院在考虑了特定案件的标的和背景之后作出的,该案件卷宗中的信息可以提供给记者,以便这些记者能够报道该案的诉讼过程或者对该案已作出的判决作出说明的认定,显然与该法院行使其司法权紧密相连。而外部监管机构对该司法权的行使所作的监督,原则上将损害该法院的独立性。

综上,欧盟法院认为,对于荷兰中部地区法院提出的问题的答复是,法院临时向记者提供含有个人数据的案件文件,以便这些记者能够更好地报道相关案件的行为,构成《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55条第3款规定的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行为。

(作者单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常德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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