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保河堤法庭审理了一起个人之间提供劳务造成提供劳务者受伤的案件,根据案件事实,最终判决由接受劳务方钱某与朱某共同赔偿受害人贺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58130.66元。
钱某与朱某因家庭住宅年久失修需重新翻修房屋,贺某在其中从事瓦工工作,但贺某在屋顶盖瓦时不幸摔落,造成两处九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
随后,贺某起诉至津市市人民法院保河堤人民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59万余元。保河堤法庭对该起纠纷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贺某主张金额过大,雇主钱某与朱某未对工人投保,双方争议较大,该案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庭审过程中,钱某与朱某辩称,事故发生时,贺某已经年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付误工费。
保河堤法庭审理后认为,贺某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年龄不是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标准。贺某虽年满64岁,但仍然在通过自己的实际劳动取得报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此次事故导致贺某误工从而致其收入减少,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且其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均能证明该事实,故法院对贺某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钱某与朱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