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增资决议后,能否强制要求股东出资?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司增资纠纷案件。
原告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5人,其中徐某为法定代表人,出资27.5万元,持股比例为55%,石某出资13.5万元,持股比例为27%,余下庞某、李某、杨某三人各出资3万元,持股比例均为6%。2020年,李某去世,有一女童某,已成年。2022年,公司经核算,亏损总额为52万元。同年8月2日,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决定增资50万元,各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进行出资。童某不同意出资,某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童某出资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童某辩称,其母亲李某去世后,公司从未告知其权利,也未分红,财务报表也未查看过,对亏损状况不知情,也不认可,且不同意增资,要求公司退还股本3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童某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中,在童某因经济原因不同意增资,其作为小股东,也未在股东会中同意增资和认缴出资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能够要求童某履行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其股东比较固定,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信任和较为紧密的关系,所以在公司新增资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打破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即原股东在增资时,具有优先认购权。
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较为简单,没有明确规定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处理。但是,根据文意解释和反向解释的方法,法律并没有禁止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反之则是股东可以放弃优先认购权,其法律效果如有股东外的第三人加入公司成为新的股东及原股东的股东被稀释的后果,则由原股东自行承担。故在该案中,物业公司无权强制要求童某认缴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