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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诉何某、湖南×科技公司、北京×科技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
——共享经济时代骑手肇事侵权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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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07 15:39:5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0日20时26分许,何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常德市武陵区莲池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莲池路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老牌坊路段时,遇杨某在该路段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由于何某驾驶非机动车观察注意不够且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行人杨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导致电动自行车刮撞到行人,造成电动车受损,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22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被立即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另查明,何某与湖南×科技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何某按湖南×科技公司安排在常德市区域内从事配送类劳务,事故发生时何某在从事美团外卖工作。湖南×科技公司为何某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约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美团外卖”由案外人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开展经营,由北京×科技公司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科技公司签订有《配送服务合同》,由湖南×科技公司组建站点,在双方约定的配送区域内进行配送服务及运营工作。

【裁判结果】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湘072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一、湖南×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张寒露损失共计646624.1元;二、×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张寒露损失共计200000元;三、驳回张某、张寒露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湖南×科技公司提起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湘07民终1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外卖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并壮大,在拉动我国内需的同时,不免产生一些法律问题。例如:外卖员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关系,外卖员在送外卖过程中受伤或者死亡,还有就是外卖员在送外卖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等等。当出现这些事件的时候,如何处理,关键在于理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涉及多方主体,他们最终是否承担责任,还得回到法律关系这个问题上来。外卖员何某是直接侵权人,但其受湖南×科技公司雇请,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湖南×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湖南×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何某有重大过失,故何某不承担责任。湖南×科技公司在平安财险广东公司为何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平安财险广东公司应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而北京×科技公司与何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劳务派遣关系,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作为新类型的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理清各方当事人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对于促进外卖公司履行职责,保护外卖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来源:汉寿法院网
责任编辑:常德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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