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中,随着物价上涨,夫妻离婚多年后,一方还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增加抚养费吗?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对原告增加合理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了解,李某和王某婚后于2008年生育一子,2012年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李小某由其母亲王某抚养,当时王某在当地有房屋数套,且进行个体经营、收入颇丰,故仅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李小某抚养费10 000。但近年来,由于王某生意失败,加之其家人患病,导致其家庭条件一落千丈,生活陷入困境,且孩子长大后各项开销增加,王某抚养孩子十分困难,希望李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在遭到李某拒绝后,王某作为李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十年后,李小某升入初中,学业加重的同时,其各项生活、学习开支亦日益增加,李某之前给付的抚养费标准已无法满足王小某的实际成长需求。该案中,李某已重组家庭,家庭负担亦较重。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当地消费支出水平,在李某的能力范围内判决其每月给付李小某抚养费800元。
法官说法
由于孩子的成长教育是一个长期过程,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难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子女的生活消费水平的增长速度相适应,导致出现原定抚养费标准无法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其生活、教育受到影响的情况。因此,按照父母对子女抚养法定义务的本质含义,应当允许子女在父母承担抚养费不能保障其实际成长或生活需要时,请求变更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