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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被告人李某携带纸钱、鞭炮等祭祀物品给祖母上坟,因燃放鞭炮引燃周边草木,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8.36公顷,过火林木直接经济损失110160元。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汉寿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2月,被告人葛某携带香蜡、鞭炮、筒炮给已故的亲人“送亮”,因蜡烛火苗引燃茅草引发山火,烧毁了某公司部分山林。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山林烧毁197亩,其中受害森林面积180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500元。鼎城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构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某公司被烧毁林地经济损失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