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22年10月,周某入职A公司担任生产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实际每月支付周某工资2万元。2023年6月,A公司因周某原因导致产品产量减少扣除了周某当月工资,且未向周某支付7月份工资。2023年8月,周某以A公司未缴纳社保、欠付工资等理由向A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以A公司未支付2023年6-7月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安乡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安乡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向A公司进行释明。A公司认可双方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但认为该公司产量减少等原因系周某造成,周某应承担相应损失,希望能在此次案件中一并处理。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及时与周某沟通,以双方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相平衡为原则,以化解双方实质争议、解决问题为目的进行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支付周某2023年6-7月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实现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凭证;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企业优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立规范有效的劳动关系,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