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严惩大宗毒品犯罪、源头性毒品犯罪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
2016年5月,刘某分5次向龚某国(另案被告人,已执行死刑)共计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 000克,用于贩卖给他人。2016年6月15日晚,刘某向龚某国求购甲基苯丙胺并预付部分购毒款后,指使丁某峰送龚某国前往广东省购买毒品。16日中午,龚某国、丁某峰及叶某辉(另案被告人,已判刑)驾车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找周某金购买毒品。当日23时许,龚某国携带毒品与丁某峰等人驾车到达益阳市朝阳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包共计3 890克。
2.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德中院一审、湖南省高院二审,最高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法以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刘某已于2023年4月7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二:周某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严惩通过物流行业寄递毒品的犯罪案件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平,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湖南省安乡县人。
2019年,周某平、张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从缅甸走私毒品运回湖南省常德市贩卖,并商定共同出资购买8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0月3日,周某平从湖南省长沙市乘飞机到云南省景洪市,于次日从云南省打洛口岸步行入缅甸。10月19日,周某平在缅甸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偷渡入境。周某平与张某在云南省宁洱县新塘村租用一铁皮屋,将毒品伪装打包后装入纸箱,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发往云南省昆明市。10月25日,周某平和张某在昆明市收取装有毒品的纸箱后,又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发往常德市桥南隆腾物流园门面。10月30日11时许,周某平和张某接到取件通知后前往常德市鼎城区隆腾物流园查看托运的纸箱,后张某雇佣他人代为收取该纸箱。当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隆腾物流园从涉案的纸箱中查获甲基苯丙胺8包,共计净重8004.32克,并抓获了在附近观望的周某平。
2.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德中院一审、湖南省高院二审,最高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平单独出境购得毒品并实际控制毒资,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周某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法以周某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周某平已于2023年6月2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三:李某珠贩卖毒品案——“00后”贩卖新型毒品依托咪酯被依法惩处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珠,女,2004年6月28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
2023年10月2日凌晨,吸毒人员刘某通过微信向李某珠求购毒品依托咪酯,并约定在常德市武陵区湖南文理学院附近交易。其后,二人在约定地点见面,李某珠使用支付宝收取毒资650元,将含有约0.3克依托咪酯的烟弹贩卖给刘某。李某珠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裁判结果
本案由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珠未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珠向他人贩卖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对李某珠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