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案件
1.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民商事案件
(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一方不在湖南省行政辖区的,标的为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案件;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在或均不在湖南省行政辖区的的,标的为5亿元以上;
(3)本辖区内重大影响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5)涉知识产权案件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案件;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之外的案件,且诉讼标的额在100万以上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6)破产案件,登记注册在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破产案件;
(7)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8)公益诉讼案件
3.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4)集中管辖:鼎城区和澧县法院为全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负责全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其中,鼎城区法院集中受理武陵区、汉寿县、桃源县、澧县法院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案件;澧县法院集中受理鼎城区、临澧县、津市市、石门县、安乡县法院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5)其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二审案件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的各类案件;
2.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3.不服基层法院民事处罚裁定申请复议案件。
三、国家赔偿案件
1.对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或者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赔偿案件;
2.对经过复议的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案件;
3.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赔偿案件。
四、审判监督程序案件
1.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除外)以及对本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申请再审的案件;
2.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
5.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
五、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
2.商事仲裁裁决案件;
3.上级法院裁定指定执行的案件;
4.本院决定提级执行的案件;
6.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7.不服基层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案件;
8.执行监督案件。
六、其他案件
1.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
2.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的案件;
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港、澳、台地区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4.当事人申请的诉前保全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各类案件;
6.本院认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7.审查减刑假释案件;
8.司法救助案件
9.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的由本院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