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诉状的要求
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提交材料的要求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危害国家安全的;
3.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5.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7.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出现以上内容的立案材料,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并视情形追究责任。
四、依法维护立案秩序
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