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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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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柳  发布时间:2024-12-13 16:09:42 打印 字号: | |

很多人认为,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后,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实际上,根据约定的免责条款,存在一些保险不赔付的情况。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5月24日20时04分许,曾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安乡县三岔河镇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在路边步行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驾车逃离现场,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24年6月1日,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家属、曾某和保险公司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对免责事由已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曾某驾车逃离现场,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如曾某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事故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故曾某依法应向张某及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因曾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系商业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依约不承担商业险的赔付责任,故法院对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张某家属赔付各项损失18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610000元由曾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该案中,曾某通过手机向保险公司线上投保,保险公司的线上投保流程中要求投保人阅读《机动车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文件,并对免责事由进行加粗、加黑标识,提醒投保人注意。而曾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人声明》等文件通过确认方式表明其已理解联合财保公司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由此可以推定投保人对禁止性规定的概念和内容知悉,故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责条款有效;其次,《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因此,保险公司依约不承担商业险的赔付责任,但因为曾某同时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本质上就是分散风险,但并不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会无条件理赔。实际上,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理赔,甚至存在一些保险不赔付的情况。例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等行为,基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进行提示说明义务后,该免责条款依法产生效力。

法官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同时,作为投保人,应细致审阅保险条款,了解产品详情,特别是免责事项,确保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投保。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范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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